(2013)南刑二初字第0127号;(2013)锡行终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19-02-11 浏览次数:18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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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医疗行为中的“抢救”通常是指以手术方式进行,但是并不能将手术之外的门诊治疗方式排除在“抢救”之外。事实上,将门诊治疗方式归置于“抢救”的情形,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案号】(2013)南刑二初字第0127号;(2013)锡行终字第30号
【案号】(2013)南刑二初字第0127号;(2013)锡行终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