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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73号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2-14   浏览次数:41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劳动者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刘刚之母苏碧清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参加劳动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可知,《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一审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以苏碧清年满59岁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依据不足。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7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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