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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能否启动纠错程序?

更新时间:2019-02-17   浏览次数:19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文章摘要2:

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能否启动纠错程序?

解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解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规定之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个案确有错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复函》(闽劳社函[2009]365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旦出现违法或者不当,既可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主动纠正错误,也可以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纠错程序。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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