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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管理

更新时间:2024-01-21   浏览次数:2407 次 标签: D970【合伙事务的执行】 D971【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文章摘要:

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包括合伙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执行、合伙经营监督、合伙经营结果承担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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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包括合伙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执行、合伙经营监督、合伙经营结果承担等四个方面。

合伙经营决策权 回目录

1.个人合伙以合伙人有合伙经营活动的共同决定权为原则;

2.但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多数份额原则行使合伙共同意志。

【解读】合伙事务执行——《民法典》第97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人就合伙实务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合伙另有约定除外。

合伙经营事务执行权 回目录

1.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

3.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负责人执行。

【解读】执行事务合伙人——《民法典》第970条第2款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人或者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人有监督权)。

合伙经营监督权和异议权 回目录

合伙经营监督权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分别行使。

【解读】

(1)监督权——《民法典》第970条第2款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2)异议权(新增规定)——《民法典》第97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民法典》第971条|新增规定) 回目录

1.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2.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经营结果承担 回目录

合伙负责、其他合伙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伙负责人是指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

②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

A.对外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对内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监督】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及权利责任分担】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的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决议的表决程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黔民申1559号

【裁判摘要】合伙人对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的育煤矿2009年8月经贵州工商局批准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陈××120万元、方××120万元、方×360万元,从工商登记来看,陈××占有20%的份额,方×父子占有80%的份额。由于方×有的育煤矿工商登记、转让协议、采矿证等相关证照,有的育煤矿的公章,方×已接管了的育煤矿,梁××1、梁××2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方×有代理的育煤矿从事民事行为的权利。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二审提交的委托书复印件不能证实陈××委托方×代理煤矿从事民事行为的事实,梁××1、梁××2从方×有煤矿公章、有煤矿的相关证照的情况来看,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方×有代理的育煤矿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判决方×与的育煤矿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1274号

【裁判摘要】李×起诉请求塘前石场原合伙人罗××、温××、张××1、张××2连带清偿讼争借款本息,并提供借条为凭。该借条载明讼争借款系用于塘前石场扩建,落款处是温××以石场经手人名义签字,见证人是塘前石场的代表人罗××。从借条所载明的借款用途及落款看,李×有理由相信讼争借款是合伙企业塘前石场基于合伙事务向其所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1对讼争借款是否表示同意、讼争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塘前石场的生产经营、温××是否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等,均属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张××1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缺乏依据。张××1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体现的均为合伙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约定及企业内部账务情况等,亦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塘前石场已于2011年4月转让他人,生效判决判令石场原合伙人罗××、温××、张××1、张××2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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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什么是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管理?   http://www.ishenglaw.com/2015/03/2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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