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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入伙

更新时间:2024-01-21   浏览次数:20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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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即个人合伙的加入,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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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入伙即个人合伙的加入,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2.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处理 回目录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入伙按照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1)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应当并修改合伙协议;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入伙以书面协议同意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生效要件,否则入伙不生效。

②新入伙人对入伙后新产生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新入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新合伙人是在明知合伙债务存在的情况下自愿加入合伙组织,应当认定为其自愿承担偿还原合伙债务的行为,依法对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39号

【裁判要旨】新入伙的合伙人系通过继受合伙企业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其虽非原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要受原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应当受合伙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约束——虽然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根据郑××的主张,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系郑××与林×、张××、董×、陈××、张××、唐××依据《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成立的目标企业。在审理郑××与林×、张××、董×、陈××、张××、唐××之间的合伙关系,必然涉及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而且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独立法人,作为其全体合伙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然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郑××主张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的当事人,不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686号

【裁判摘要】入伙应受合伙协议仲裁条款约束——王××1、王××2在起诉状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述其为同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二审及再审申请中变更前述自认内容有违法律原则,本院不予采纳。王××1、王××2虽非系争《合伙协议》的签约主体,但相关文件能够证明王××1、王××2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入伙,应受《合伙协议》效力约束,合伙人出资投入到同祥企业如何运营操作不影响王××1、王××2作为同祥企业合伙人地位的认定。故王××1、王××2依据两份决议主张与江×形成新的独立的合伙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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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什么是入伙?   http://www.ishenglaw.com/2015/03/22/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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