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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3555 次 标签: 合伙协议纠纷

文章摘要:

【111、合伙协议纠纷】 1.合伙协议,是指全体合伙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协商达成的关于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事项的协议。 2.合伙协议纠纷是指合伙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伙协议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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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是指全体合伙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协商达成的关于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事项的协议。  

2.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在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下的传统分类)的区别:

(1)民事合伙设立与存在的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2)商事合伙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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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是指合伙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伙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合伙协议纠纷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区别于合伙企业纠纷)。《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法律上,个人合伙具有两种含义:一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则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民法通则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因此,个人合伙可以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相互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个人合伙的特征:

A.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B.个人合伙依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

C.合伙人必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必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对此作出扩大解释规定,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

D.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合伙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E.合伙可以起字号。

虽合伙协议纠纷一般适用于民事合伙,但在特殊情况下,商事合伙发生纠纷可能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如企业法人之间与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的,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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