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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32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裁判要旨】涉案垃圾必然污染周边水体,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在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检出挥发酚严重超标,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害废物,并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害物质范畴。因清理处置及时,涉案垃圾未对环境造成显著破坏,倾倒区域地表水样品中仅有挥发酚超标且浓度高于背景地表水浓度20%以上,但本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垃圾全部清运处置后,继续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所产生的费用,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与公私财产损失相区分。
【案号】一审:(2017)苏0508刑初115号;二审:(2017)苏05刑终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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