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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49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26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摘要】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确有“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的规定,但从立法宗旨上分析,该规定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解决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出现的承包期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问题。因我国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至1999年12月31日结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理解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但在第一轮承包期内签订了跨越首轮承包期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该承包期当然不得超出第二轮承包的期限,即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上诉人主张其签订了长期合同,自己应享有永久的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曲解,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有悖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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