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行终767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49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行终76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实质是一种行政登记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登记确认过程中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效力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实质是一种行政登记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登记确认过程中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效力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