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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更新时间:2022-12-11   浏览次数:3264 次 标签: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文章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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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范围:可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 回目录

1.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农业土地;

2.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农业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 回目录

1.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A.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解读1】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解读2】《物权法》第126条规定:(1)耕地30年;(2)草地30-50年;(3)林地70年:特殊林木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别、适当调整原则; 

【解读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1)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D.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A.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解读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的: (1)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义务:

A.基本权利: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B.特殊权利:有权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C.基本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单位、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回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证,并进行登记造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回目录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转让、互换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应当按照土地的原用途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征收补偿 回目录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对承包人的征收补偿,主要指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旧)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某与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1号

【裁判摘要】国家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争议片区属于定安县政府已经征收的国有土地。但是该片区土地在收归国有后,曾经存在由定安县政府委托定城镇政府对外发包的情形。......从查明的事实看,定安县政府曾批复同意安排涉案土地100亩给定城镇政府出租作为农业开发用地,定城镇政府则将涉案土地90亩左右委托多益村村委会开发种植经营,多益村村委会再与王某签订了《土地联合经营合同》,后王某经定安县原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批准同意,办理了两份《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承包地面积为79.04亩和43.88亩,承包期限为2002年7月1日至2032年6月30日。多益村与王某签订《土地联合经营合同》系有定安县政府、定城镇政府的授权,并且王某也持有定安县原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下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即使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大于定安县政府批复同意安排定城镇政府出租面积的情况,但在王某持有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没有被依法撤销,王某与多益村签订的联营合同没有被解除或认定无效前,定安县政府不能直接认定王华系非法占用土地,亦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收回王某合法占有的土地,其发布《公告》、作出收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85号

【裁判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万庆村委会与垦农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该份合同经过万庆村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进行备案。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万庆村委会与垦农公司《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同他人联营、转租他人经营的权利,也可抵押贷款、继承等权利。但必须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手续,否则无效。”垦农公司与王××签订《万庆村土地转包合同》时,万庆村委会作为《万庆村土地转包合同》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公章,时任万庆村村委会主任刘××亦在合同上签名,虽然刘××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中称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其个人帮垦农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的忙,村委会不知情、不代表村委会,否认该行为系村委会认可垦农公司将案涉土地转租给王××。但根据《土地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垦农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转租他人经营,只需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手续。刘××作为村委会主任知道垦农公司将案涉土地转租王××的事实,并加盖了公章,其行为可以视为村委会知情并认可转租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王××对案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阻却案涉土地的执行,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万庆村土地转包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故在案涉《万庆村土地转包合同》订立时,该合同已生效,王××是否支付土地转包费用及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土地,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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