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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陈××1、陈××2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7993 次 标签: 保证责任范围 口头约定利息

文章摘要:

(2018)参阅案例11号
【裁判摘要】借款借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应认定借款为有息借款。在借据上签名的保证人否认其知晓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且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且认可存在该利息约定的,应当认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仅为借款本金。对于借款人按照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保证人要求在其承担的担保范围内予以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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