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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再375号

更新时间:2019-05-24   浏览次数:43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再375号
【裁判摘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经被判处刑罚,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持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作为例外情形,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二审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损失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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