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名字载入章程条款之内,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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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名字载入章程条款之内,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修改公司章程?
解答: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属于章程中的形式记载事项,相应的变更满足变更要件即可,由此引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再次表决。因此,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名字载入章程条款之内,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章程修改行为。
解析: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两类,分别为:
其一,足以影响公司运营活动的事项应属实质记载事项,其变更属于章程的修改行为。
其二,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属于章程中的形式记载事项,相应的变更满足变更要件即可,由此引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再次表决。如公司股东的变更,满足变更要件后,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因此,即使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名字载入章程条款之内,更换法定代表人也不属于章程修改行为,满足法定条件即可,无需按照章程修改程序进行表决。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经典案例
·梁星顺、郝益群与徐斌、上海气门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再终字第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项采取了列举方式,除列举之外,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需要满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的法定条件,多数决即可满足变更要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气门厂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已载入章程之内,相关事项的变更是否属于章程变更事项,双方当事人对此存有争议。公司章程虽无明确定义,按照通常理解,其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目的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因此,可以据此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进行分类,足以影响公司运营活动的事项应属实质记载事项,其变更属于章程的修改行为。而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属于章程中的形式记载事项,相应的变更满足变更要件即可,由此引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再次表决。如公司股东的变更,满足变更要件后,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