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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执行程序中一人拍卖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2804 次 标签: 一人拍卖 一人参加拍卖 一人竞拍 一人竞买

文章摘要:

解答: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执行程序中一人拍卖无效,否定一人拍卖的效力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但一人拍卖有可能因拍卖过程中未实现充分竞价而被认定拍卖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1】网络司法拍卖中即使参与竞买的人数仅为1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拍卖成交,拍卖发生效力。
【注解2】已进行充分公告的网络司法拍卖事实上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83号

问题:执行程序中一人拍卖(一人参加竞拍)是否有效?

解答: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执行程序中一人拍卖无效,否定一人拍卖的效力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但一人拍卖有可能因拍卖过程中未实现充分竞价而被认定拍卖无效。


解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七种情形不包括一人拍卖之情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五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一人拍卖之情形。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明确一人竞拍在网拍中的合法性。

因此,否定一人竞买的效力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当事人仅以一人竞拍为由申请撤销网拍或现场拍卖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拍卖过程中未实现充分竞价的一人竞拍,在拍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拍卖中未实现公平竞价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程序。


法条链接:

《拍卖法》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司法拍卖和变卖撤销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071号

【裁判要旨】在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一人竞拍、双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交易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以拍卖行为无效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在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一人竞拍、双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交易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三色公司主张本案拍卖行为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83号

【裁判摘要】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执行法院对拍卖程序已进行充分公告的情况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也不能认定其串通行为必然限制了其他潜在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与竞买,亦不能直接得出案涉拍卖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的结论——从另一方面来说,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司法拍卖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串通竞买情形一般是在没有依法对拍卖活动进行公告、不当限制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情况下,有限参与的竞买人相互串通压低竞买价格,损害被执行人及其他潜在竞买人的利益。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前通过网络、纸质媒体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开竞价”实际上从潜在竞买人知悉拍卖信息、决定是否报名参与竞拍阶段就已经开始。而在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意向竞买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报名、出价,即使案涉两竞买人在拍卖中相互串通,但在互联网竞价模式中,其相互串通行为从根本上并无法限制其他广大的潜在竞买人自由报名、出价及竞价。基于此,本院的相关判例认为,司法拍卖中只要对拍卖程序进行了充分公告,即使在只有一人参与竞买的极端情况下,亦应认可拍卖效力。2016年本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再度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即使一人参与竞买,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综上,申诉人关于因竞买人恶意串通、案涉拍卖程序应予撤销的主张,一方面,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即使案涉网络司法拍卖中两竞买人的竞买资金确由一人支付,存在相互串通情形,在执行法院对拍卖程序已进行充分公告的情况下,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串通行为必然限制了其他潜在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与竞买,亦不能直接得出案涉拍卖程序损害了申诉人利益的结论。故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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