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67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67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在执行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前,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发生改变,仍应赋予其申请续行查封相关财产的权利,以便在当事人依法变更后确保程序有效衔接,更充分地保护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
【裁判要旨】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在执行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前,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发生改变,仍应赋予其申请续行查封相关财产的权利,以便在当事人依法变更后确保程序有效衔接,更充分地保护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