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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司注册资本认缴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12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新《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注册资本认缴制存在巨大风险。股东对于认缴注册资本不能任性,那种随意任性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或者一个亿的,将带来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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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特定行业公司和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须在设立时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以外,对于一般公司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期限。

    那么,注册资本认缴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影响其分红权和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如果股东只是认缴出资而未实缴出资,该股东就未实缴部分不能享有分红权和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认缴出资即使尚未届满缴纳期限也应当作为清算财产用于承担公司债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依法缴付尚未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的认缴出资

    最后,对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将涉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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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担保,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是延缓股东出资时间而非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时未届至缴付时间的认缴注册资本将视为缴付时间已到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缴足公司注册资本,包括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务必重视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务必关注该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以免到期不能缴纳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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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注册资本认缴制存在巨大风险。股东对于认缴注册资本不能任性,那种随意任性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或者一个亿的,将带来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示例 回目录

    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个亿,张三和李四各持有A公司50%股权,各认缴50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50年。后A公司对外欠下巨额债务(超过1个亿),进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向股东张三、李四提起诉讼要求缴足认缴注册资本一个亿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张三、李四抗辩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50年未届至,其不应当缴付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不应支持持张三、李四的抗辩意见,张三、李四应当依法缴足注册资本1个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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