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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公司印章管理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3-09-02   浏览次数:2297 次 标签: 单位印章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公司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证明公司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依法承担,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不当将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注释】单位印章分类及效力——(1)公章(刻有单位法定名称且代表该单位的印章);(2)单位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汇票专用章或银行本票专用章等);(3)法人分支机构印章;(4)法人职能部门印章。

文章摘要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
公发电(91)198号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是否应经公安机关准许问题的请示》(湘公信传[91]10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准许,凭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指定的刻字厂、社刻制。公安机关早已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请各地加强刻字业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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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回目录

首先,公司印章不准随意刻制,刻制印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公发电(91)198号】规定:“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准许,凭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指定的刻字厂、社刻制。公安机关早已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印章不准擅自刻制,印章必须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不允许私自刻制公司印章。

其次,伪造公司印章将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公司应当加强印章保管。

首先,公司要明确专人保管印章,公司印章不得擅自交付他人保管。

其次,公司确因工作需要更换印章保管的人,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再者,公司对于已经启用的公司各类印章的印模、有关批准文件等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

2.公司应当加强印章使用管理。

首先,公司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否则将产生不控制的法律风险。

其次,公司各级人员使用印章时,应当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写明申请事项,经审批后交由印章管理人员盖章。

再者,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特殊情形需要带出公司的,应当填写公司印章借出审批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外出携带使用。

最后,公司不应当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否则将被视为空白授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公司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证明公司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依法承担,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不当将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示例 回目录

·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

【提示】公司因公章管理混乱,虽然买卖合同上所盖印章虽然并非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这是由于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的,免除公司的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某某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某某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不是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某某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某某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某某。本案中,星大公司理应对其未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行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对星大公司上诉主张合同及收据上所加盖的印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理由,因星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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