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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公司人员越权签订合同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29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公司应当谨慎选任法定代表人,加强员工管理,杜绝员工越权代理和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如发生越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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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员越权签订合同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公司一般员工越权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一般员工越权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员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签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员工有代理权的,该合同因符合表见代理而有效。

    示例1:张某以甲公司销售人员身份向乙公司销售办公用品,张某在销售合同上签字(未加盖甲公司公章),乙公司在销售合同上盖章,乙公司在甲公司未盖章的情况即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没有要求张某加盖甲公司公章,由于乙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甲公司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对甲公司无效。

    示例2:张某以甲公司销售人员身份向乙公司销售办公用品,张某携带加盖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销售合同及盖有甲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乙方支付货款50万元。由于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本身没有过错,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第二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通常应当认定该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对公司有效。

    示例3:张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金额超过500万元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才能签订。2018年3月16日,张某未经股东会同意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标的额为800万元的销售合同。后张某被公司股东会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对于该销售合同,乙公司如果知道张某越权签订合同,该合同则对甲公司无效;乙公司如果不知道张某越权签订合同,乙公司自身没有过错,则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风险防范 回目录

    公司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公司人员对外越权签订合同而承担不应有的损失。

    首先,公司平时应当加强公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不应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等交给员工保管,避免员工越权签订合同时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其次,公司应当严格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而被认定为表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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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谨慎选任法定代表人,加强员工管理,杜绝员工越权代理和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如发生越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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