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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精解

更新时间:2021-06-08   浏览次数:5587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精解 土地承包经营 云讼专题 农村土地承包精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精解

文章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精解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回目录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   

2.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承包方式】有哪些?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5.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哪些体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第二章 家庭承包 回目录

1.什么是家庭承包发包方(发包主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2.什么是家庭承包承包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3.家庭承包土地原则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4.承包地收回哪些规定?承包期内妇女婚姻关系变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影响?     

5.承包地自愿交回有哪些规定?   

6.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来源有哪些?   

7.承包地调整有哪些规定?   

8.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有哪些规定?    

9.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有哪些?

1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回目录

1.什么是其他方式承包?   

2.“四荒”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回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解读 回目录

民事案由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03 号】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学文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二工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土地承包形式,当事人要求独自取得安置补助费的主张不能支持。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对农民世代以其耕种的土地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生活方式的法律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由于农村家庭对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方式、期限、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集体土地承包上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由于家庭承包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国家应依法以安置补助费的形式对永久失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安置。当事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故当事人要求独自取得安置补助费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何宝新与佛山市三水区河口镇银坑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欠承包款及侵害集体土地发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裁判摘要】至于该份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书写为“由1九九九年1月1号至1九二○1年12月29号为三年计算”,因不符合具有正常逻辑思维的普通人通常的理解和做法,应认定为书写上的笔误。且在发生本案纠纷之前,何宝新与丰岗经济社还曾就“空白”鱼塘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亦书写为“自一九九七年6月24日至一九二○○年12月30日止”,原三水市青岐银坑股份合作社(即现在的银坑股份合作社)曾依据该份合同与本案诉争的合同,以何宝新拖欠“空白”鱼塘和“掘坑”鱼塘2001年的承包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何宝新在该案件中所作的答辩已确认其承包“空白”鱼塘的承包期限是三年,而仅欠该鱼塘2000年承包款4379.2元以及欠“掘坑”鱼塘2000年的承包款13300元,在原审法院作出判令其支付上述承包款的判决后,何宝新对此并没有提出上诉,故可见何宝新对于前述合同的承包期限为三年以及“掘坑”鱼塘一年的承包款为13300元的事实相当清楚,结合本案诉争合同的承包期限的约定中“为三年计算”的内容,可证实双方当事人就承包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29日的三年期间。因此,对于何宝新上诉认为其与原丰岗经济社约定的“掘坑”鱼塘的承包期限应至19201年止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与卢明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势变更。

【裁判摘要】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情势变更,包括当地地租猛增,并且合同约定的上缴办法因小青皮、吕宋芒果已被改良不复存在,使原本已具有特殊性的合同双方的对价关系严重失衡,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而且地租价款的上缴办法因失去依托无法实际履行。故被上诉人关于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继续履行的诉求依法不应支持。而上诉人基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势变更,通过其第九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就地租价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关于加强芒果种植业管理的规定》,该职代会代表来源于基层,包括承包户,并且规定上缴地租的价款符合当地实际,使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趋向公平合理。事实上98%以上的种植户亦已认可并按新规定的标准交纳地租,由此可见,该规定不属单方变更合同行为,被上诉人关于确认上诉人单方变更合同行为无效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刘友志等诉重庆大剑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所涉及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终止,承包方依法可取得土地征收补偿。

·张学兵等诉如东县掘港镇芳泉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案

【提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协议效力

【裁判规则】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解读】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同意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即是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基于意思自治自愿解除了承包合同,据此与东大公司签订了协议,而且按照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本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是用于投资种子公司,进行种子试验,仍然属于农业用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将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约定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履行协议交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即对该村土地重新调整、发包,从土地调整之日起,原告等村民虽为涉案土地共有权人,但土地使用权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处置,不再是出资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其无权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湖南省吉首市塘坡乡三岔坪村委会诉石靠生、石靠山土地侵权案  

【要点提示】在因葬坟引起的土地使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既要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公共秩序。

【裁判要旨】未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的同意,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的,构成侵权,依法应予迁出。

·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  

【问题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是否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如何认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是否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要点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要旨】城市居民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意义】从吉林省三级法院的四个裁判结果看,部分法院对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以其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中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认定的问题,认识不一。本案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比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裁决,因而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张金龙与泸溪县人民政府等登记上诉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实质是一种行政登记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登记确认过程中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效力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韦百盾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颁证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系对该法施行前的承包效力的规定,补发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承包关系。

·兰凤菊、兰鸿燕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又加塘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案兰凤菊、兰鸿燕原审起诉要求分配又加塘村第三小组虾塘出租所得收益,该款项并非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而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因此,兰凤菊、兰鸿燕与又加塘村第三小组因虾塘出租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也无相关法律认定本案讼争的虾塘出租收益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性质相同。又加塘村第三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对本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二审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兰凤菊、兰鸿燕的起诉并无不当。

·双鸭山市安邦乡窑地村民委员会与付利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该土地经营权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沈*平等与阳东县塘坪镇朋江村民委员会上樟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确有“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的规定,但从立法宗旨上分析,该规定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解决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出现的承包期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问题。因我国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至1999年12月31日结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理解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但在第一轮承包期内签订了跨越首轮承包期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该承包期当然不得超出第二轮承包的期限,即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上诉人主张其签订了长期合同,自己应享有永久的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曲解,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有悖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本院不予采纳。

·崔某某、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944号

【裁判摘要】土地承包合同是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式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按照前述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条件,且应由发包方于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予以逐级报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崔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发包方签订过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具备上述办法规定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亦未能依法履行申请颁证相关程序。因此,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申请人履行颁证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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