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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签订合作意向书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9-08-01   浏览次数:31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签订合作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公司企业切勿忽视合作意向书的法律责任及法律风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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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回目录

    在商务谈判中,对于有合作意向的合作项目经常先签订合作意向书,即双方当事人先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在将来某个时间签订正式本约合同。

    合作意向书又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备忘录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后依法受法律保护,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如一方未履行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对方超过约定时间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守约方应当查证对方是否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意向,如对方确实不打算签订正式合同,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解除合作意向书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交付定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予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风险防范 回目录

    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合作意向书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应当承担合作意向书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意向书并非没有任何约束力,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约束双方将来继续签订正式合同,如果违反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切勿草率签订合作意向书。对于已经签订合作意向书的,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磋商并签订正式合同,以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借签订合作意向书骗取保证金、定金、合作款项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风险提示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签订合作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公司企业切勿忽视合作意向书的法律责任及法律风险!  

示例 回目录

    甲公司与乙公司谈判合作批发水果生意,由甲公司负责水果进货,乙公司负责提供储存水果的仓库,并共同负责对方批发水果,双方为此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由双方各自进行筹备工作,待筹备工作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甲公司在未与乙公司解除合作意向书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不再经营水果生意而改为开酒楼。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未果,乙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意向书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乙方公司的诉求,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预约效力 违约救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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