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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魏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8-06   浏览次数:37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之“最高额”应为“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限额”。即包括债权本金,以及相应之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项费用均应计入最高限额,受最高债权额限度之约束。债权本金加利息等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一审:(2017)闽0182民初499号;二审:(2018)闽01民终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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