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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600 次 标签: 承包方式

文章摘要: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

文章摘要2: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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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 回目录

    家庭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内部成员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以每个农户家庭成员为生产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

    一、家庭承包生产单位:

    1.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均享有承包本农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2.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

    二、家庭承包范围:用于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

    三、庭承包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用于农业的土地。

    四、家庭承包特征:

    1.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方式:“四荒地”之外的农村土地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应当采取家庭承包。

    2.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地权利是作为组织成员所享有地基本权利/不允许他人剥夺限制。

    3.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A.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B.适用“30年不变”基本政策。

    五、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重要意义:

    1.集体土地是集体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

    2.土地是目前农民最基本生活、生存保障;

    3.是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

以其他方式承包 回目录

    以其他方式承包(外部成员承包经营)是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其他单位、个人承包。

    一、以其他方式承包性质:

    1.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债权性质的农地租赁);

    2.不适用“30年不变”基本政策。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适用条件:只有不适宜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才适合以其他方式承包。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内容:

    1.其他方式承包也需权利人与村集体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其他方式承包应采取公开订约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权利内容更丰富、承包地流转的限制放松;

    4.承包人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个人;

    5.其他方式承包不得侵害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提示】

    ①承包方式中“四荒”地:

    A.可以直接以公开方式对外实行承包经营;

    B.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对外实行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

    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③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 

    A.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B.并报乡级政府批准。 

    四、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式: 

    1.并非禁止家庭承包,而是农村家庭享有优先承包权利; 

    2.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陈其象律师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 回目录

    ①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本集体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方》赋予农户物权主体地位);

    ②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单位、个人。 

    A.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成员; 

    B.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于长良与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的荒山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情形,无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苏广新、凤阳县大庙镇东陵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原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然终止,农户对原承包土地并不当然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其承包的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合同终止,原承包方并不必然仍然享有其一轮承包土地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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