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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承包方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817 次 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资格

文章摘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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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回目录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1.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非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 

    A.与发包方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是农户:发包对象是农户而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成员;

    B.与发包方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发包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C.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发包的最终对象。

    2.农户是家庭全体成员的联合,家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提示】

    ①有权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适格主体(“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③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集体成员享有成员权,并依此成员权能够获取农村土地的财产权益。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①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②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③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④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⑤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 回目录

    1.【经营自主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A.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具体程序)

    B.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A.出租、转包、转让、抵押等有限的处分权;

    B.继承权;

    C.相邻权等。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义务 回目录

    1.善待土地、维持地力义务:

    A.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B.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 

   2.合理利用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权) 回目录

    一、特征: 

    1.成员权以成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与这种资格相始终:成员因出生或加入集体组织而取得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成员因死亡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而丧失成员资格时,成员权灭失。 

    2.成员权是一种既有经济性质又有非经济性质的复合权利。 

    3.成员权的取得与成员权的实现有时不同步:成员权是期待权而非既得权、附条件而非无条件。 

    4.成员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有限制的私权、专属权(一般不能继承)。 

    二、判断原则: 

    1.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 

    2.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 

    3.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 

    4.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三、其他:

    1.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员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认定。

    2.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丧失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出经商、务工人员,未取得非农业户口,不能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其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仍应保留在学习、服兵役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被劳改、服刑人员的经济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此丧失。

    5.“农嫁女”已实际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但不迁户口,不宜认定其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空挂户”仅迁入户口但并未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回乡退养人员并不以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当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除非林地承包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和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第十条 国家征收已承包的农村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要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并在提供的拟征收土地的批准方案中,附具听证笔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已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书面通知到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补偿项目和标准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到村、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征用已承包的农村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以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相应的权属证书的手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马培香诉马培鼎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提示】家庭成员承包地的份额。

【裁判摘要】马培香系该组村民,1982年落实责任制时,马培香是以父亲马权兹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并已合法取得田、土及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享有马权兹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及林地六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份额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1998年第二轮土地续包时,七里沟组擅自将马培香的田、土发包给马培鼎及马培武,其行为已侵犯马培香的合法经营权,填上二被告土地证上的田、土部分应属无效。

【裁判规则】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基本生产单位,但农户发生分家、分户时,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即应变更。 

·重庆渝芳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大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渝芳源公司以“通江畜禽合作社”的名义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渝强驾校修建培训基地,改变了承包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大田村委会曾书面催告渝芳源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前将拖欠的承包费20000元及其违约金4000元支付给大田村委会,但渝芳源公司至今拒绝按约承担付款义务。故对大田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渝芳源公司承包的鱼塘、鱼田及周边占地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主张。

·梁宝杰与顺义区高丽营镇一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承包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亦有相关规定。一村村委会与梁宝杰就涉诉土地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一村村委会将涉诉土地承包给梁宝杰用于“建办毛织服装加工厂”,同时梁宝杰向一村村委会支付租金。由于涉诉土地为耕地,一村村委会在明知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将涉诉土地发包给梁宝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黄阁镇东里村经济合作社与麦秀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如何认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在承包的土地上开挖部分面积为鱼塘,属维持土地农业用途,并未将所承包的土地用作非农业用途。其行为符合《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吕和平与方汉坤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式不同,承包方资格也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钱桂仙与李颖吉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的认定。

【裁判要旨】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代表的户主死亡,并不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虽然户主一般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但其是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代表,户主死亡后,只要农户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承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并不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关系。

·田启生诉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周庄子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出现笔误,但通过解释能够确定具体的承包方的,不能仅依此而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伍开旺与伍开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是,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现伍开旺与伍开财所争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该地伍开旺于2000年8月3日向第三经济社承包,面积约1.5亩旱田种植经济作物,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伍开旺与伍开财已在该承包地上建房居住,承包土地的用途性质完全改变,土地由原来承包种植经济作物而因建宅用地发生变化。伍开旺在该地上建房时虽经原发包方第三经济社及千家镇青岭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由伍开旺另与第三经济社签订土地建房合同,但伍开旺将集体土地改作建房用地,事前并未向县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获取批准,也未依《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土地用途性质的变更办理审批手续等建房的合法手续,在承包土地上建房使用是非法的。2005年4月12日,第三经济社与伍开旺个人擅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伍开旺在原承包地1.5亩上可用作建宅基地,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任意改变农村集体地农业用途的性质,故双方所签订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伍开旺与伍开财双方未经县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就在争执地上建房使用,故该地上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物,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陆俊荣与上思县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经相关程序承包含涉案争议承包地在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英屯的集体耕地16.5亩,并于1983年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证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情形,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苏广新、凤阳县大庙镇东陵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原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然终止,农户对原承包土地并不当然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其承包的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合同终止,原承包方并不必然仍然享有其一轮承包土地的承包权。

·徐明汉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金福村村民委员会、徐方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承包,并非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不能仅凭是家庭成员作为承包方代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认定由此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陈小英诉陈志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问题提示】以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间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家庭与户区别何在?因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应以何为基础进行分配?

【要点提示】因土地承包期限较长(一般为三十年),在承包期限内,因生老病死、婚娶嫁出、分家析产等各种变动原因,家庭成员的人数、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化。处理此类纠纷,一是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之间是按份共有的关系还是共同共有关系要作出正确判断;二是要正确区分家庭和农户法律性质之间的差别,以原承包关系确立时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依据变动的原因,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承包期内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崔凤仙诉谢金相土地承包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

【提示1】家庭承包方式抑或其他承包方式的,应综合承包方的身份、承包地的性质、缔约程序等因素认定。

【提示2】农村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益物权的物权范畴,此种权利的放弃应以当事人明示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去推断其放弃。

【裁判摘要】我国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是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也是其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故我国法律规定把农村村民的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属物权范畴。此种权利的放弃应以当事人明示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去推断其放弃。基于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密不可分,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谢金相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实为六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包括崔凤仙母子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谢金相耕种崔凤仙母子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是一种占有使用,崔凤仙主张行使其承包经营权,谢金相应当交出,其拒绝交出构成对崔凤仙母子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侵犯。

·郑礼助诉福建省德化县金红谷锰业有限公司等承包经营权案

(共同侵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发包人将承包人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租给他人用于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发包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公许与刘金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互换等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协议内容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互换等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本案刘公许、刘金章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以刘金章的承包耕地换取刘公许承包果园,双方目的是在刘公许的果园建造房屋。协议内容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刘公许上诉称,《责任田互换协议》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

参考资料

[1].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百度文库   http://www.baidu.com/link?url=o41WUi1qRXl_tUsvrHOCK_kz3oA5iutiyP09Z3Q-Y4XkwbCHRPApV0YVxwtyC4EMLEmV6sNFXm7Vv4xebvWBxMIFIBWkq5NsA2nEMu8db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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