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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原则和程序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15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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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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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家庭承包土地承包原则 回目录

    1.平等和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依法通过原则: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提示】 

    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户的代表具有村民代表的意思。 

    ②《土地承包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承包程序合法原则。 

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程序 回目录

    一、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拟订、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讨论、通过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1.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提示】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A.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提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①《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

    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第3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③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第20条和第52条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和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登记、颁发证书 回目录

  1.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3.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提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创设,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林诗桂等与琼海市加积镇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企业管理形式的专业承包不需要通过民主议定。

·陈乃良与辽中县杨士岗乡前尖山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并非家庭承包。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较大,该合同继续履行将剥夺和限制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较大面积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给少数人,损害了其他村民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权,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情况的变化,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应当终止。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实现。

·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五)签订承包合同。”的规定,诉争的0.78亩土地系上诉人的村民集体所有,被上诉人承包土地应与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并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上诉人仅提交了《农户基本情况登记本》和《农业税纳税登记证》,而上诉人作为发包方又否认将诉争土地发包给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承包了诉争的0.78亩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侵占河外0.78亩土地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故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归还该集体所有的该0.78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规定,上诉人对诉争土地负有经营、管理职责。被上诉人未取得承包经营权却从2004年起耕种诉争土地至今,说明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且被上诉人提交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证》证明被上诉人耕种诉争土地期间负担了一定的义务,故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赔偿其占用土地期间的损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蟠塘坞村民委员会等与舒樟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延长承包期需重新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蔺之光等与蔺桂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提示】承包方与村委会之间是口头临时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又未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发包方村委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另行发包。 

·张XX等与唐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登记证书仅是证权凭证而非设权凭证。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提示】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国有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约定改变征地用途的条款无效。  

【裁判摘要】经有权机关批准依法取得征地村委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资格之后,行为人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约定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又返还给村委会,改变了经批准的征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国有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裁判意见】《土地管理法》第4条有关土地用途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3条第5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所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王日谋等与临高县多文镇都香经济合作社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以家庭承包方式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之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裁判摘要】被告都香经济社与被告王永成于200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因为王永成是都香经济合作社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以不适用原告主张的“事先经三分之二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这一法律规定,该规定是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本案土地承包合同要遵循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的法定人数为:“村民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会议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的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所以户是具有代表性的,是具有村民代表意义的,能够视为是村民代表的(按当地习俗户主一般是能够代表户成员的意愿)。本案中都香经济合作社共有53户,其中有38户签名同意将该承包地发包给被告王永成,38户户主的签名已超过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所以该合同不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且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有效。

·张富东诉榆次区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时,土地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承包的程序是(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小组依法拟定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大会决定。但这里的“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指“土地承包方案”,而非每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平遥县朱坑乡龙跃村村民委员会等诉郝有明农业承包合同、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现第19条、第20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

·高林芬与张琼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之规定,村委将李福芬户田地合并给张学友户“继承”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李福芬户或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为无效。

·马德春与周长喜、庆安县发展乡发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张凡光与梁山县人民政府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国家通过登记发证的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确认。该确认的前提是已经按照承包程序签订了承包合同且该承包合同已生效。

·张洪旗等与睢宁县姚集镇娄埝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政策性较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时,应当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及村民自治权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张红旗等人虽实际耕种涉案土地近三十年,但依据查明的事实,其在耕种涉案土地之前,娄埝村委会已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分产到户。其耕种涉案土地亦是在未召开村民会议亦未签署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将村民周道礼及孙文银原承包土地交付给张红旗等人耕种。其虽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证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目前,当地政府已开展对包括涉案承包土地在内的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故对于本案诉争的土地,上诉人张红旗等人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应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

·王德信与孙全胜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二龙山村委会现任主任陈文学无权变更或解除王德信的林地承包合同。王德信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补偿费,一审法院认定王德信取得补偿费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赵丙强与商河县张坊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被告乡政府对于张坊乡北赵村村委会通过正当程序形成的对部分农户承包地适当调整的方案无权干涉。本案中,被告在知悉原告反映的情况后,及时与北赵村负责人联系,调查核实并积极予以协调,并告知原告若协调不成,可寻求法律解决途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行政不作为、调解不及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其主张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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