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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48号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3114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48号
【问题】二手债权人能否主张适用原债权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裁判摘要】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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