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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世晓与北京乾元恒安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9-14   浏览次数:2894 次 标签: 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解除通知可以通过起诉状的方式作出,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裁判摘要】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解除通知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以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已。因此,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论直接通知还是间接通知,都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一意思表示的不同表现形式,且均已到达了对方,符合解除通知的条件,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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