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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峰诉京卫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

更新时间:2019-09-15   浏览次数:16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2333号
【裁判摘要】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为主要财产,取决于公司转让该财产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导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现有证据表明,京卫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国康公司51%的股权的行为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亦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法院认为京卫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国康公司51%的股权不能视为京卫公司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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