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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更新时间:2020-11-17   浏览次数:4447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文章摘要:

(1)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
(2)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5种具体方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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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 回目录

(一)概念: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

(二)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1.互换特征:

(1)互换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

(2)互换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互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互换性质:

(1)互换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2)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互换):非土地用途、非承包义务改变;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主体: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提示】承包方之间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互换应当认定无效,但互换系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互换耕种行为除外。

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

(1)不必经发包方同意;

(2)但是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采登记对抗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未约定互换期限:

(1)应认定为整个承包经营权期间;

(2)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的不定期租赁的规定处理。

6.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不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该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7.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应为有效合同。

【提示】

①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互相交换的一种易货交易,实质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终局性地转让于他人之时又于他人之处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种处分行为的叠加。

②互换主要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生效后,承包方以失去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取得对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 回目录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方式、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井的适格主体(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目的:为了收益(取得转让费)。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得改变原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权剩余的期限: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超过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无效。

(5)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征得原发包方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

(1)转让方(承包方)条件:

A.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

B.承包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指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的职业、生活来源)。

【提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已经取消了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限制。

(2)受让方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受让方条件:受让方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A.受让方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B.受让方须是农户(不包括其他单位、个人)。

【提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将受让对象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修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3)合同生效条件:须经发包方同意才生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已经取消了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限制,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法定理由即不存在。

③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有:

A.转让行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B.转让期限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承包期限;

C.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格;

D.转让行为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律后果:

(1)受让方须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A.转让人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B.转让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部分灭失。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当事人一方以未登记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转让:应当报发包方同意;

互换、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

A.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

B.未经登记不得对善意第三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孙书信与孙锡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转让和转包的区别。

【裁判要旨】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②经发包方同意;

③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谢大运诉盛世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后,双方各自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被告互换承包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原、被告所在村民小组位于“申坟”的生产用地被征用后,所得的补偿费由村民小组统一分配给各承包经营户。虽然其分配是按1983年时的农业承包人口平均计算按户分配,但分地时亦按人口平均计算分配,二者是一致的。被告户在“申坟”的承包地经原、被告互换之后,其权利已经全部转归原告,被告户则享有 “大圈子”承包地的权利,故因“申坟”地被征被告户所得的相应补偿费也应归原告户所有。

·杨通祥等与周小兵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上诉案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互换可认定互换协议成立。

【裁判要旨】承包方依法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容亚清与符太清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双方口头协商一致承包地互换使用,但没有约定交换使用期限,形成不定期土地互换使用关系。

【裁判摘要】容亚清承包的双方讼争的土地,与符太清承包吊低村田、深田,自1996年7月便各自交给对方使用到双方发生纠纷时止。对此,符太清主张双方是土地互换关系,其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容亚清则认为符太清仅是借用土地,对该地没有承包经营权。从双方的土地均在同一时间交给对方使用,近十年无争议以及符太清的承包地登记在容亚清名下等事实看,双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关系。 2005年8月2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给容亚清颁发三亚市农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确认容亚清对木棉头旱田的承包经营权。且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该木棉头旱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丁恒应与马中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裁判摘要】本案中,马中留、丁恒应以及案外人林文升于1994年因建房以及方便耕种管理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换了各自的承包土地,该行为并不违反当时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有效。同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由于本案马中留要求丁恒应归还的0.4亩争议土地已在1994年通过换地的方式,换给丁恒应耕种至今,故马中留要求丁恒应归还上述土地的诉请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丁恒应二审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即“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的规定,由于本案上诉人一审并未提出被上诉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相应抗辩,且在二审中亦未就此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所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宋伟与史家玉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提示】承包合同转让时未经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明知且未反对的,可视为追认同意,转让行为有效。

·丘碧华诉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裁判摘要】原、被告签订租赁水田旱地合同从被告的营业经营范围看,被告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规定,且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未对土地进行农业经营,致使大部分耕地从2002年丢荒至今,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朱后亮等与朱后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利用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裁判摘要】蟠龙镇水碓村兰边村小组是本小组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该小组的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既没有经发包方兰边村小组同意,也没有签订转让书面合同,被上诉人已经将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上诉人使用,上诉人也未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且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在履行口头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

·许胜华与陈永泉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因转让人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受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郭守利与郑荣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及期限的认定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行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对互换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互换合同与转让合同非常相似,互换一方不能以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刘公许与刘金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互换等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协议内容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互换等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本案刘公许、刘金章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以刘金章的承包耕地换取刘公许承包果园,双方目的是在刘公许的果园建造房屋。协议内容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刘公许上诉称,《责任田互换协议》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

·甄淑环与李会芳等土地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据该法律规定,甄淑环承包的土地与李会芳承包的土地互换仅需要向发包方太平村委会备案,并未要求发包方太平村委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甄淑环与李会芳互换土地虽未经太平村委会备案,但并不导致双方互换行为无效。

·刘三军与张军顺恢复原状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采取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故当事人之间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具有约束力。

·李相东等诉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虽然本协议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但受让方非农业户口,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张春有与毛中飞、江源区大阳岔镇小洋桥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才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罗明朋诉方志香、李鲜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特定物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互换等继受方式取得,但并非通过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仅具有证据效力,并不具有设权效力。所以,在互换事实得以确认的情况下,村民不能仅以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李维萍诉许清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中,原告之夫龙克凤与被告许清宝在《建房契约》中所转让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亦即,《建房契约》所涉及的转让土地的内容效力待定。在发包方对该土地转让尚未作出是否同意转让之前,原告无权对该土地进行耕种。

·福建南平中院裁定陈绍良诉李荣仔恢复原状纠纷案

——农村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裁判要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

·陈某某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行政赔偿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73号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承包权人如为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争议的二码子稻田原系第三人陈某某1承包耕种,1982年,再审申请人陈某某2与陈某某1口头约定,将其承包的虎落湾二丘田与陈世标承包的二码子稻田互换耕种。虽然该两块土地的发包方均系永定区双溪桥乡高坪村,但陈某某2与陈某某1的互换土地行为系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互换土地的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双方所谓的“互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互换,相应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的后果,再审申请人陈某某2所请求的变更争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基础并不存在,其以土地互换为由主张对二码子稻田的经营管理权,并以此要求撤销永定区政府于2009年10月为陈某某1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资料

[1].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分析_以农村金融担保为基——百度文库   http://www.baidu.com/link?url=285KYpp9f2pcffvs9g5PPHwUd9aPFUiD-oJnoeKh0Lhbbbfiu2oHUXJoXiSK-VnVMTOGTrxfdMpbAqBd5HEnZWITzlw6F_GjFyH5JN4mEW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