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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12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03 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0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农业厅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的承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对加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目录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回目录

  土地权益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是广大农民最直接、最现实和最根本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依法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动摇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动摇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动摇了农村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从各地的反映及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看,也有个别地方存在具体执行土地承包法规政策不到位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是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和工作责任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工作。 

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回目录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之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对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妥善处理好因土地征占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个别承包政策不落实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纠正,重点保护妇女、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女儿出嫁、老年人去世等人口减少后将其承包地收回的错误做法应予以纠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严肃查处恶意多占承包地问题,杜绝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  回目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地方,乡镇(街道)要摸清情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扫尾工作。对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抓好补缺补漏,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整,确保人口、面积、位置、承包期限“四落实”。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予以收回换发,对二轮承包手续基本完备,至今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予以补发。对农户承包土地因自然灾害、征收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地证不符或有证无地的,要帮助农民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农民承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的,征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等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补)发、变更登记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补)发、变更登记等日常办理工作由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备案制为重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试点,认真总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经验,以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完善中介服务为重点,不断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稳妥有序,不得发生损害农民利益,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农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而从中获利,不得未经农户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能截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摸清底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流转手续,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制发样本格式的合同。 

五、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回目录

  各级档案、农业等部门要从维护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利益,服务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把档案管理作为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乡镇(街道)、村要明确归档范围,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土地承包权变动动态档案。在清理、核查资料,确保证、表相符的基础上,分类装订造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实行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分级管理。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村上报的土地承包资料,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集中到档案部门保管;乡镇(街道)对各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合同、权证登记簿等资料,在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实行一村一柜管理;村级土地承包资料要设专室或专柜进行保管,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均要建立档案交接、借阅保管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档案完整安全。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回目录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督办并限期整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村集体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跟踪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到位情况,加强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农村审计监督的作用,认真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补偿费是否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拖欠、截留、侵占、平调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专户管理,有无公款私存,设置 “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有无胡支乱花、铺张浪费、超范围使用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分配到户,有无私定比例、抵扣欠款、不予兑现等违章现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要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审计移交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拒不纠正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将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作为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长效机制  回目录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办、国土、纪检监察、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按照分级负责、自查自清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情况的检查清理,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清性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法乱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强化乡镇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要稳定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落到实处,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好、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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