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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怀民初字第00184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29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3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 
【案号】(2012)怀民初字第00184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29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瑕疵股东会决议区分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伪造股东签字情形并非都能导致公司决议无效,只有当被伪造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才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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