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民辖终1052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50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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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民辖终1052号
【裁判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公司组织诉讼的特点,能够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由迁安市满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调查取证和便于诉讼。迁安市满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被吊销,不影响依据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指导案例不能作为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予以通行适用。综上,鉴于迁安市满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故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裁判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公司组织诉讼的特点,能够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由迁安市满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调查取证和便于诉讼。迁安市满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被吊销,不影响依据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指导案例不能作为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予以通行适用。综上,鉴于迁安市满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故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