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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解

更新时间:2020-12-13   浏览次数:7025 次 标签: 村委会组织法 土地承包精解 云讼专题 村委会精解 村民委员会精解

文章摘要:

【目录】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宗旨有哪些?2.村民委员会性质和任务有哪些?3.村民委员会产生如何规定?4.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有哪些要求?5.什么是村民会议?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6.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7.什么是村务公开制度?8.村民委员会活动原则有哪些?9.村民委员会与驻村单位关系有哪些?10.什么是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的可诉性?村民如何起诉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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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宗旨有哪些? 

2.村民委员会性质和任务有哪些?

3.村民委员会产生如何规定? 

4.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有哪些要求?

5.什么是村民会议?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 

6.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7.什么是村务公开制度

8.村民委员会活动原则有哪些? 

9.村民委员会与驻村单位关系有哪些? 

10.什么是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的可诉性?村民如何起诉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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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表明已经村民会议讨论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提示】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开发商就留用地合作开发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

【裁判意见】在有关村委会所签协议的效力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构成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称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①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留用地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判断上适用合同法上关于有效无效的规则;

②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合同无效。

·临高县博厚镇金牌机砖厂与博厚镇头国村委会和天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也未经村委会、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授权所签订的“所谓”土地承包合同,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摘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只有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事项才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村民会议没有认为起诉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该条款列明的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具体事项。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

【提示】村民小组为经营管理而未经会议讨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武某诉永阳街道办履行乡镇政府监督职责纠纷案

——“撤镇设街”后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应如何行使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活动享有监督职责。“撤镇设街”之后,虽然街道办与镇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显不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未直接表述街道办,但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理应由相应街道办承继。

·肖伟麟、桑植县上河溪乡上河溪村村民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合同无效,且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条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村委会转让集体所有的股份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表集体处分相关财产、签订有关合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处分集体财产等。对于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规定。一般认为,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该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为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合同无效,且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条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村办企业梭罗溪煤矿的股份转让后,已经履行了多年,被上诉人一方一直没有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至于转让股份时是否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被上诉人份内之事,被上诉人没有遵守民主议定原则,系被上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转让股份行为无效,有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且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守信及鼓励交易的市场原则,也容易使违法一方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受益,显然违背立法的本意和法律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