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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3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 1316号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原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污染区域的特性,污染因素的种类、浓度,污染情节的轻重等因素,对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予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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