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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商初字第137号

更新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6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摘要】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范围应以主债务为限。本案中,《南京市六合区房地产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虽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主合同《法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对律师费未作约定,故江苏银行城东支行主张福地公司支付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进而该支行要求阅江公司、张某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认为主合同未就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则担保合同中关于律师费属于担保范围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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