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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主债权转让保证人能否主张免责?

更新时间:2022-06-28   浏览次数:3160 次 标签: D69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D696【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D697【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文章摘要:

解答:(1)债权转让不属于债权变更。(2)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债权转让不同于债权变更;(2)保证合同约定债权变更保证人免责,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问题:主债权转让保证人能否主张免责?

解答:债权转让不属于债权变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解析: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法》对债权转让的情形明确要求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第22条和第24条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

因此,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属于债权变更,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对债权转让后保证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废止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经典案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梁山县供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1号

【提示】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担保法》第22条和第24条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涉案《保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对债权变更的禁止性规定,而非对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而不属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对主合同的变更。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既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仅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即不存在《担保法》第22条中规定的“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情形。涉案所涉债权的性质是否属于不良债权,该债权的转让是否属于政策性转让,不影响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摘要】首先,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法》对债权转让的情形明确要求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权变更,《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担保法》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保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对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而非对债权转让的禁止性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济南办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而不属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对主合同的变更。其次,国家开发银行与信达济南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既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加重保证人电力总公司的保证责任,且电力总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仅对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即不存在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情形。因此,供电公司以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转让违背了《保证合同》的约定,供电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债权转让不属于债权变更,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而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范某某与山西智腾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市大昌风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447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不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除保证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债权转让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即免责”的规定,故上诉人智腾公司第一个免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63号

【裁判摘要】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不免责——光伏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否导致山路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该条规定,光伏公司转让债权,不影响山路公司保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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