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苏知民终字第0032号
更新时间:2019-10-23 浏览次数:31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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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苏知民终字第003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已按法律规定通知开庭的情形下,上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却以其须参加的“重要涉外谈判”时间与法院开庭时间相冲突为由,未出庭参加2009年11月19日的一审庭审。其不到庭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上威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是正确的。
【裁判摘要】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已按法律规定通知开庭的情形下,上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却以其须参加的“重要涉外谈判”时间与法院开庭时间相冲突为由,未出庭参加2009年11月19日的一审庭审。其不到庭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上威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