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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村民能否以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侵权为由起诉村委会?

更新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3343 次 标签: 村民委员会

文章摘要:

解答:村民对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无起诉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解答:村民对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无起诉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有权处分其管理的财产。村民以村民委员会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此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的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村民以村委会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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