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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抗诉案

更新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3773 次 标签: 追索设备款 产品责任 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

文章摘要:

——正确区分“一事”,依法给予诉权
【裁判要旨】“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体现。其意义在于,保护积极之诉、减少消极诉累、避免裁判矛盾、合理分配诉讼资源。但是,审判中如果不能正确、合理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则会适得其反,造成剥夺当事人诉权、妨碍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这其中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于对何为“一事”的认定。

文章摘要2:

【解读】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与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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