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诉讼风险防范|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期限是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还是法庭辩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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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期限是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还是法庭辩论结束前?
解答: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作为诉讼代理人,做好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申请。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未规定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92年意见》第156条规定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提起反诉的期限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期限应为法庭辩论结束前。但法院在实践中都是以举证期限届满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截止点。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作为诉讼代理人,做好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删除】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