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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

更新时间:2021-02-15   浏览次数:14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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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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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规定 回目录

1.《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

(1)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建筑物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收益 回目录

1.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物业服务企业可享有一定比例收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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