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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更新时间:2021-02-13   浏览次数:4618 次 标签: 业主知情权 D271 D27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文章摘要:

业主共同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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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业主共同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权利内容 回目录

1.表决权;

2.参与制定规约权;

3.选举、解聘管理者权利;

4.请求权及公共利益应得份额请求权。

义务内容 回目录

1.执行集体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服从管理人管理义务;

3.支付共同费用义务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裁判摘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摘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原告孙庆军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主张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清江花苑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业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对小区进行管理,对于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当知晓,而且资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响其对维修资金情况的公布。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与业主的利益亦是密切相关,虽存在谐和公司未及时上缴公共收益等的问题,但是被告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应及时追缴,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并将目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及时公布。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的收支分配及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会应予公布。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总第180期)】

【裁判摘要】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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