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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终字第47号

更新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3528 次 标签: 债务加入

文章摘要: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摘要】关于金峰公司的原股东同意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是否免除金峰公司责任的问题。经审查,王某某、张某某与金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由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承担给付剩余工程款102万元的义务。王某某、张某某、金华公司签字表示认可,高某某未签字。该行为表明王某某、张某某两股东与金华公司达成偿还债务协议,两股东加入到原存在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金峰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此协议的性质,应为债务的加入。债务加入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金峰公司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两股东与金华公司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免除金峰公司的责任,金华公司亦未明确表示免除金峰公司的给付义务。故王某某、张某某承诺与高某某承担给付金华公司工程款的义务,并不能免除金峰公司的责任。另,高某某虽未签字同意加入该债务,但一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其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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