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1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19号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有权追索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原债权债务理应由公司股东承受。杜某、顾某某作为万友公司的股东,在万友公司注销后,有权追索万友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有权追索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原债权债务理应由公司股东承受。杜某、顾某某作为万友公司的股东,在万友公司注销后,有权追索万友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