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陕民三申字第01528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3184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陕民三申字第01528号 【裁判要旨】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方不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22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