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24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24号
【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允许另一方用其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对内对外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对内效果看,在承包人明知合作开发一方允许合作另一方以其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对合作另一方为实际缔约人予以认可情形下,合作一方无权主张与承包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对外关系看,合作一方作为案涉合同形式上的发包人,不能以其并非实际缔约热门为由对抗第三人,其应当承担此种情形下的经营风险,如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并局该风险的承担可以另寻法律途径向合作另一方、承包人主张权利,但其以该风险的承担主张其应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缔约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允许另一方用其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对内对外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对内效果看,在承包人明知合作开发一方允许合作另一方以其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对合作另一方为实际缔约人予以认可情形下,合作一方无权主张与承包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对外关系看,合作一方作为案涉合同形式上的发包人,不能以其并非实际缔约热门为由对抗第三人,其应当承担此种情形下的经营风险,如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并局该风险的承担可以另寻法律途径向合作另一方、承包人主张权利,但其以该风险的承担主张其应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缔约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