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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更新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21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央纪委关于《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02年4月17日 中纪法复〔2002〕10号)

文章摘要2:

中央纪委关于《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2002年4月17日 中纪法复〔2002〕10号)

上海市纪委法规室:

  你们《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范围未包括馈赠的收入,你们请示中所述案情所涉及的赠款,不在规定的收入申报范围之内。对以上情况,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解释。

  由于领导干部上报的收入申报材料,是党政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材料,党政机关对于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情况的有关材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律师个人不能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由于《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没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规定,所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查阅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材料,如果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证,提供材料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不能以证人身份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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