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150号
更新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31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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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150号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附属设施设备随房屋一并转让”,即便未对“房屋附属设施”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如果买方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明确表明设施所包含的具体物品的,卖方在合同签订后私自搬走部分家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附属设施设备随房屋一并转让”,即便未对“房屋附属设施”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如果买方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明确表明设施所包含的具体物品的,卖方在合同签订后私自搬走部分家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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