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056 次 标签: 执行 执行监督 和解协议 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和解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