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能否以公平原则认定?

更新时间:2021-02-15   浏览次数:26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陈昭文与石水明、邱小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陈住某楼601房,石、邱住楼上701房。入住数年后,陈房屋的厨房、东南面房间的天花漏水,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要求石修复其房屋洗手间和阳台漏水之处。石原因与陈协商房屋修补漏水,但不同意承担修缮费用。一审法院查明房屋确实存在渗漏现象,但以双方当事人未申请对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即渗漏原因不明而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二审法院为避免案件“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局面和社会矛盾激化,对房屋漏水之原因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认定一般是从楼上房屋流下。鉴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和修复费用并不大,而漏水原因鉴定费用较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遂根据公平原则改判:由漏水业主聘请有资质维修单位对其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修复,楼下业主予以必要协助;不动产相邻各方各负担50%的修复费用

——摘自吴宝庆主编《房地产纠纷裁判标准规范》P11-12 

上一篇: 业主违约责任   

下一篇: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