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20-02-01 浏览次数:421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合理期限 通用条款 交易惯例 交易习惯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30号 【裁判要旨】双方未就合同终止履行后工程价款给付时间作出约定,案涉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作为建筑行业的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体现了行业交易惯例,可以作为认定合理期限的依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7号